商城产品条码是干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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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产品条码是干嘛用的?

作者:信阳昌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4 08:20:37

亲们,在买回条码打印机时打印时出白纸算是比较常见的问题,最多出现是在条码打印机刚换完标签纸或者换碳带之后,条码打印机打印的时候就很容易遇到跳纸的现象或者出很多张白纸的问题,而且打印出来的标签位置也不正确。我们要判断问题出现的原因要根据两个阶段来判断,第一个阶段是机子是刚买回来的时候,第二阶段是机子已经使用比较长的时间,下面和我们信阳条形码分别来介绍!第一阶段:新买的条码打印机一般配件不会出现问题,一般可能出现的是耗材安装方式和驱动安装设置问题。

一、条码碳带标签纸安装错误,请按照随机附送的快速安装指南上面的步骤重新安装条码碳带标签纸。

二、驱动安装设置:也有可能出现在纸张的校正以及纸张大小设置上,出现跳纸或者白纸现象,只需要设置一下打印机驱动上的纸张大小和打印文件的大小与实际标签纸大小三个大小一致,然后校正纸张即可解决问题。而第二阶段出现的问题处理时需要考虑上面的两点还要结合下面的五点:

三、纸张传感器的位置不正确抬起打印头,就会看到纸张穿过的地方会有一个纸张探测器,探测器是需要被纸张覆盖,条码碳带打印机才能正确适应纸张的大小。

四、纸张传感器脏污用无水酒精清洗纸张传感器,在清洗前关闭打印机的电源。重新操作“纸张校正”,在待机的情况下按下绿色键并保持3秒钟,3个绿色指示灯将同时闪烁。

五、条码碳带标签纸之间的间隙不规范有的标签纸在加工的时候,会由于机器或者是模具的原因导致生产出来的标签纸大小或者间隔不一,导致条码碳带打印机无法感应到标签纸的大小。

六、条码碳带标签底纸太厚或者是标签纸不规则如果是底纸过厚,或者是标签纸不规则,也会导致打印机无法感应出纸张大小。

七、传感器故障如果前面的几种方法都不能够解决,就有可能是纸张传感器出现问题。跳纸和出白纸的解决方式最常见的就是校正纸张即可解决,位置不对需要修改大小设置,安装耗材正确操作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所以使用之前还是要多找些关于条码打印机安装指南来看看会更加好。

商品编码申请流程:

一,商品条码申请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卡;

3、公司原章;

4、《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网上可以下载,一般是找代理申请,可以去具体的代理公司索取。

二,商品条码注册流程:

1、准备资料:将所有相关的资料文件准备好;

2、缴纳费用:缴纳相关费用,取得凭证;

3、提交资料:将准备好资料文件提交相关部门;

4、初审阶段: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

5、核准阶段: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通知分支机构。

6、注册完成:对申请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原版胶片。

注:

三,商品条码的应用范围:

条码的适用于所有的零售商品,例如:食品、饮料、烟、特产、衣服、日化用品、等等一切跟我们生活相关的产品。

商品条码的分类:

1、标准码:由13位数字组成的标准码;

2、缩短码:由8位数字组成的缩短码,只有当标准码超过总印刷面积的25%时,才允许申报缩短码。

在条码应用系统中,被管理对象的详细信息是以数据库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当条码识读设备采集到管理对象的条码符号信息后,通过通信线路传输到计算机系统中。在计算机系统中,应用程序根据这个编码到数据库中去匹配相应的记录,从而得到对象的详细信息,并在屏幕上显示出来。

为了能够及时得到条码对象的详细信息,在设计数据库时,必须在表结构设计中设计一个字段,用来记录对象的条码值。这样才能正确地从数据库中得到对象的信息。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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