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产品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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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产品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信阳昌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7 08:50:09

说起商品条码,人们并不陌生。最熟悉的场景莫过于超市收银员结算时会扫描条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扫描条码获取商品信息……这都使得购物和消费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是,商品条码是否可以作为判断产品质量的依据?能否防伪?答案是否定的。

众所周知,商品条码(简称条码或信阳条码)是由一条条深色和浅色条形符号及其下方的阿拉伯数字(字母)代码两部分构成的符号构成的。条码符号是将商品的代码“翻译”成宽窄不同的条形码供机器识读,万一遇到条码质量出了问题或被污损,以及扫描器出现故障读取不了条码信息的情况,条码下方的一串数字字符就派上了用场,这些数字可供人们肉眼识别,超市里的收银员可以通过输入数字达到读取数据的目的,读取的这些数字与通过扫描器读取的数据是一致的。

全球统一编码且唯一

条码下边的13位数字代码,是商品在全球通行的唯一的身份证,一个重要属性就是唯一性。按这个属性编制的条码,在全球范围内不重复,对不同种类、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不同价格、不同颜色等性质的商品,均应编制不同的代码。否则计算机系统就会把它们视为完全相同的商品,从而造成价格结算及管理上的混乱。对企业来说,只有印制了条码的商品才是行销全球的通行证。

在国际上,商品条码标识系统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统一协调管理,在我国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协调管理。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使产品在全世界都能被扫描和识读,使全球产品和产品信息高效、安全传递,从而为企业带来价值。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可以确保产品身份标识编码在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唯一性。在我国,企业可以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及申办企业的标识代码。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可以在厂商识别代码基础上编制全球通用、唯一的商品项目代码。

上世纪80、90年代后,条码从最初仅作为商品身份证解决商品的身份识别和零售POS结算,逐渐用于物流、仓储、生产、贸易交易方、位置等编码标识管理,还能承载商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位置等更多附加信息,近年来更在食品安全追溯、产品质量监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移动商务等重点领域得到更深层次的应用。上世纪90年代出现了二维条码,二维码在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的二维空间均存储信息,具有信息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等优点。我国自行设计研发的“汉信码”,是一种全新的二维矩阵码,更适合汉字信息的表示。

不含防伪信息

条码另一个重要属性是无含义性。条码符号通常并不包含商品价格或防伪等信息,如果散装的生鲜食品,如蔬菜、水果、肉类等无法预先包装,不适合印制原印码的商品,需要在超市或卖场现场打印出条码,俗称店内码,这种条码有时包含表示该商品品名及与其重量或价格。如果某些商品贴有追溯码,这种条码便集成了商品品名、价格等信息。

没有价格信息的条码能够作为超市结算的依据,是因为商品代码是进入电脑信息数据库的关键字索引号,据此可以查找该商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商、规格、数量、价格、生产日期、防伪信息等等,商品条码本身并不包含这类信息。

商品条码的基本功能是用来标识物品,其原理是先给某一物品分配一个代码,然后以条形码的形式将这个代码表示出来附着在物品上,这个物品可以是用来进行交易的一个商品单元,如一瓶啤酒或一箱可乐,也可以是一个物流单元,如一个托盘。

无法判断商品质量

在应用领域,通常所说的条码既包括一维码,也包括二维码和EPC(中文译为产品电子代码)。这些“码”有一个共同的称谓:物品编码。无论哪一种码,本质上都没有判断产品质量和防伪的功能,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一些作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有关专家认为,尽管用物品编码实现判断产品质量真伪和防伪等作用在技术原理上没有问题,但实现起来成本很大,最终还要由企业和消费者承担。物品编码对物品、资产、法律实体、服务关系的标识作用还有很大的发挥余地,充分发挥物品编码的标识作用,可以为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实践表明,采用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可带来三方面协同效益:有利于帮助企业构建基于全过程、全国乃至全球的供应链和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有利于国际国内贸易中的信息交换;避免信息“孤岛”带来的诸多问题,避免众多互不兼容系统所带来的时间和资源浪费,降低系统运行成本。

“条码技术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巨大。”日前,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和中国编码中心联席会议上,中国编码中心主任张成海用一组数字介绍了GS1标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按201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7万亿元计算,使用条码节约的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在供应链中占2%~3%;应用条码识别技术每年为社会节约3000亿元。其中,对国内配送中心的效率提升的贡献值为200亿元,对加快我国零售业发展的贡献值为227亿元,对国内零售企业健康运营的贡献值为1040亿元,对我国国内商品流通的总体贡献值为1467亿元。”

张成海表示,在我国共有5000多万种商品条码标识,超过75%的出口商品使用了商品条码,进口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比例也超过了60%。在快速消费品行业,商品条码使用率高达到95%以上,扫描商品条码实现自动零售结算的商店也已达千万家。对于如此庞大的市场,GS1主席兼CEOMiguelA.Lopera(米盖尔罗佩拉)表示,随着中国城市人口的增长、零售多元化发展、中产阶级数量急剧攀升、外商投资中国零售市场可持续强劲,GS1将非常关注中国繁华的零售市场。他表示,在未来40年里,GS1的战略重点不仅是将其标准拓展到数字世界,还将其现有标准应用到服饰、生鲜食品、食品服务等相关行业,最重要的是加速中国市场的扩张。

据了解,随着GS1标准在全球不断推广,商品条码技术已被更多的人所熟悉。当前,全球150多个国家的200多万家企业通过GS1标准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供应链信息化、可视化管理。最为GS1所关注的重要一极,中国企业更要抓住机遇。“GS1是一个全球的平台,是被100多个国家认可的统一的系统和标准,跨入这个系统,也就相当于与世界的商品站在同一平台上角逐。”光明食品集团董事长、GS1管理董事会副主席王宗南告诉记者,早在1992年,光明食品集团下属企业——位于上海南京东路的第一食品商店,就开始应用GS1商品条码标识系统,成为中国首家推广GS1商品条码标识系统的试点企业。20多年来,光明食品集团积极配合国家“条码推进工程”项目实施,目前全部实现了商品条码化管理。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集团也加快了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的系统性应用和推广。

王宗南认为,GS1标准是推动全球食品安全和供应链管理迈向新台阶的必由之路。他也透露,到2013年底,光明食品集团将有10条学生奶生产线和2条黄酒生产线采用GS1赋码技术标准的追溯与供应链管理方案,并通过单瓶(包)赋码、箱码、垛码的关联实现全程可追溯管理,未来光明食品还将持续推进大米、生猪、蔬菜、食用菌、水产品等可追溯管理和供应链建设。

常用条码格式介绍

EAN码:

EAN码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一种商品用条码,通用于全世界。EAN码符号有标准版(EAN-13)和缩短版(EAN-8)两种,我国的通用商品条码与其等效。我们日

常购买的商品包装上所印的条码一般就是EAN码。

UPC码:

UPC码是美国统-代码委员会制定的一种商品用条码,主要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我们在美国进口的商品上可以看到。

39码:

39码是一种可表示数字、字母等信息的条码,主要用于工业、图书及票证的自动化管理,目前使用极为广泛。

库德巴(Codebar)码:

库德巴码也可表示数字和字母信息,主要用于医疗卫生、图书情报、物资等领域的自动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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