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产品条码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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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产品条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信阳昌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5 08:36:03

二维码(2-dimensionalbarcode),又称二维信阳条码,主要分为:矩阵式二维码、行排式二维码。目前市场上应用最广的一种矩阵式二维码叫QR码,最早起源于日本,它是用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是所有信息数据的一把钥匙。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可实现的应用十分广泛,如:产品防伪/溯源(瑞科条码公司目前推出的条形码追溯防窜货系统就是采用的QR码)、广告推送、网站链接、数据下载、商品交易、定位/导航、电子凭证、车辆管理等等。

在代码编制上巧妙地利用构成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的概念,使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来表示文字数值信息,通过图象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以实现信息自动处理。同时还具有对不同行的信息自动识别功能、及处理图形旋转变化等特点。在许多种类的二维条码中,常用的码制有:DataMatrix,MaxiCode,Aztec,QRCode,Vericode,PDF417,Ultracode,Code49,Code16K等,QRCode码是1994年由日本DW公司发明。QR来自英文「QuickResponse」的缩写,即快速反应的意思,源自发明者希望QR码可让其内容快速被解码。QR码最常见于日本、韩国;并为目前日本最流行的二维空间条码。但二维码的安全性也正备受挑战,带有恶意软件和病毒正成为二维码普及道路上的绊脚石。发展与防范二维码的滥用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二维码是一种比一维码更高级的条码格式。

一维码只能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上表达信息,而二维码在水平和垂直方向都可以存储信息。一维码只能由数字和字母组成,而二维码能存储汉字、数字和图片等信息,因此二维码的应用领域要广得多。每种码制有其特定的字符集;每个字符占有一定的宽度;具有一定的校验功能等。同时还具有对不同行的信息自动识别功能及处理图形旋转变化等特点。矩阵式二维码(又称棋盘式二维码)是在一个矩形空间通过黑、白像素在矩阵中的不同分布进行编码。右图是国内常用的矩阵式二维码实例,手机正常扫描后会跳出高可靠性的信息:在矩阵元素位置上,出现方点、圆点或其他形状点表示二进制“1”,不出现点表示二进制的“0”,点的排列组合确定了矩阵式二维码所代表的意义。矩阵式二维码是建立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组合编码原理等基础上的一种新型图形符号自动识读处理码制。具有代表性的矩阵式二维码有:CodeOne、MaxiCode、QRCode、DataMatrix等。图21*21的矩阵中,黑白的区域在QR码规范中被指定为固定的位置,称为寻像图形(finderpattern)和定位图形(timingpattern)。寻像图形和定位图形用来帮助解码程序确定图形中具体符号的坐标。黄色的区域用来保存被编码的数据内容以及纠错信息码。蓝色的区域,用来标识纠错的级别(也就是LevelL到LevelH)和所谓的”Maskpattern”,这个区域被称为“格式化信息”(formatinformation)。行排式二维码(又称:堆积式二维码或层排式二维码),其编码原理是建立在一维码基础之上,按需要堆积成二行或多行。它在编码设计、校验原理、识读方式等方面继承了一维码的一些特点,识读设备与条码印刷与一维码技术兼容。但由于行数的增加,需要对行进行判定、其译码算法与软件也不完全相同于一维码。有代表性的行排式二维码有CODE49、CODE16K、PDF417等。其中的CODE49,是1987年由DavidAllair博士研制,Intermec公司推出的第一个二维码。

二维码应用根据业务形态不同可分为被读类和主读类两大类。

(1)被读类业务:平台将二维码通过彩信发到用户手机上,用户持手机到现场,通过二维码机具扫描手机进行内容识别。应用方将业务信息加密、编制成二维码图像后,通过短信或彩信的方式将二维码发送至用户的移动终端上,用户使用时通过设在服务网点的专用识读设备对移动终端上的二维码图像进行识读认证,作为交易或身份识别的凭证来支撑各种应用。

(2)主读类业务:用户在手机上安装二维码客户端,使用手机拍摄并识别媒体、报纸等上面印刷的二维码图片,获取二维码所存储内容并触发相关应用。用户利用手机拍摄包含特定信息的二维码图像,通过手机客户端软件进行解码后触发手机上网、名片识读、拨打电话等多种关联操作,以此为用户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应用情况产品溯源应用在生产过程当中对产品和部件进行编码管理,按产品生产流程进行系统记录。可以在生产过程中避免错误,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可以进行产品质量问题追溯,比如食品安全,农产品追溯,产品保修窜货管理。会议服务二维码会议服务,是二维码技术在移动商务服务中的另一种应用,主要用于二维码会议签到。主要包括:

会前:二维码彩信/短信邀请函、彩信会刊、来宾入住安排、会议议程提示、短信温馨提示会中:二维码签到、彩信优惠券、短信抽奖、短信互动、议程提醒、就餐安排等会后:彩信会刊、会后感谢大大提高了会议的签到效率,由于签到二维码彩信识别终端设备会时时将与会记录通过GPRS传输至二维码签到记录平台,会议的参与情况和促销活动的效果可以做清楚的分析,真正实现会议营销的闭环,从会议主办邀请直到最后的参与情况都会非常高效的记录下来,这是未来势必会普及推广的会议签到形式,不仅高效而且低碳,是移动商务领域中的一项重大革新应用。

二维码会议签到流程:

1、登陆二维码会务管理系统2、系统制作、生成二维码邀请函并下发给嘉宾3、入场前扫码签到核实身份4、实时了解嘉宾到会情况5、到会嘉宾凭二维码参加抽奖6、凭二维码兑奖7、系统查询情况、导出数据二维码应用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各种大小会议活动应用二维码会务签到越来越频密,二维码加快了签到流程,使得会议现场更加方便管理。

识读设备A.二维条码的阅读设备依阅读原理的不同可分为:(1)线性CCD和线性图像式阅读器(LinearImager)可阅读一维条码和线性堆叠式二维码(如PDF417),在阅读二维码时需要沿条码的垂直方向扫过整个条码,我们称为“扫动式阅读”。这类产品比较便宜。(2)带光栅的激光阅读器可阅读一维条码和线性堆叠式二维码。阅读二维码时将光线对准条码,由光栅元件完成垂直扫描,不需要手工扫动。(3)图像式阅读器(ImageReader)采用面阵CCD摄像方式将条码图像摄取后进行分析和解码,可阅读一维条码和所有类型的二维条码。

B.二维条码的识读设备依工作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手持式、固定式。手持式:即二维码扫描枪。可以扫描PDF417、QR码、DM码二维码的条码扫描枪。固定式:即二维码读取器,台式,非手持,放在桌子上或固定在终端设备里,比如SUMLUNG的SL-QC15S等等。纸上印刷的二维码和手机屏幕上的二维码均可识别,因此广泛应用于电子票务,电子优惠券,会员系统,手机二维码登机等领域。

物流单元的编码

物流单元标识代码的结构

物流单元标识代码是标识物流单元身份的惟一代码,具有全球惟一性。物流单元标识代码采用SSCC(SerialShippingContainerCode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表示,由扩展位、厂商识别代码、系列号和校验码四个部分组成,是18位的数字代码,分为四种结构。其中,扩展位由1位数字组成,取值0~9;厂商识别代码由7~10位数字组成;系列号由9~6位数字组成;校验码为1位数字。

附加信息代码的结构

附加信息代码是标识物流单元相关信息(如物流单元内贸易项目的GTIN(GlobalTradeItemNumber全球贸易项目代码)、贸易与物流量度、物流单元内贸易项目的数量等信息)的代码,由应用标识符AI(ApplicationIdentifier应用标识符)和编码数据组成。如果使用物流单元附加信息代码,则需与SSCC一并处理。

前几天一个同事在淘宝买了点东西,送了一瓶爽肤水,拿到东西之后总觉得不对劲,原来是产品上没有条形码。客服MM的回复说是没进入实体店卖,所以没有申请条形码,但毕竟是脸上使用的东西,她说总归用着不放心。

那么,商品上没有条形码是违法的吗?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

1、使用其他厂商注册的条形码,肯定是违法的。作为受害厂家和消费者都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或者315进行举报,以此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2、目前作为全国性的法规,对商品上使用信阳条码没有作强制性的规定。

3、有些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要求特定的商品类别必须使用条码,如广东省地区就要求以下行业必须申请商品条形码:食品、药品、化妆品、小家电等;

4、各省设有中国物品编码分中心,可以受理企业的条码申请注册工作。部分地级市的质量监督局也可以受理条形码申请注册工作。

5、商品上使用条码是大的趋势,企业想推广自己的产品,使用条码是不二的选择(当然,特殊的产品除外)。

其实商品上有没有条形码是不是违法、合不合规都不重要,关键是现在市场消费者对待条形码的心态,上面的案例其实屡见不鲜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信阳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促进特区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使用、制造商品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国际流通领域中使用的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美国商品条码(UPC码)。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辖区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二)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三)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及商品条码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四)组织条码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五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六条企业可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单位代码证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七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七条商品包装表面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请使用缩短码。第八条企业取得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商品条码应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第十条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申请续展。条码主管部门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系统成员逾期不申请续展的,条码主管部门注销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本办法所称条码续展是指系统成员在所使用的商品条码有效期限届满后要求延期使用。第十一条系统成员更改其企业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条码主管部门对更名的商品条码应予以重新公告。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条码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三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企业,如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商品条码申请注册手续。第十四条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第十五条企业申请注册、变更商品条码,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商品条码产品或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凡生产商品条码印制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印制能力,并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八条条码主管部门对商品条码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印制资格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上款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但应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被扣押人;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延长十五日。条码主管部门行使第一、二款职权时应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并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执法人员证书。

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品条码或未办理商品条码备案的,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条码印制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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