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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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信阳昌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3 08:34:17

在纸箱、纸盒产品上常常需要印刷条形码,这是商品流通必须要求的一项印刷工艺。条形码又称线信阳条码或简称为条码,它是一种常用的商品包装标签,可以说是商品的身份证。条形码的印刷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印刷设备对与印刷图文拼合组版的版面进行批量的印刷。另一种是由计算机控制,适时进行打印条码标签和条码文件。前者适用于数量多、规格固定、内容相同的条码,与外包装图文同时设计和印刷。后者可通过计算机控制,实现按要求即时打印,灵活性较强。

条码打印设备有喷墨打印机、热敏打印机、热转印打印机、击打式点阵打印机和激光打印机。为确保印刷后的条码符合设计规格要求,应根据印刷工艺和承印物特点,考虑制版工艺。如柔性版印刷工艺,在制版时可考虑适当减少线宽,以弥补印刷中的变形引起的扩大偏差。对印刷热收缩包装材料,要考虑好薄膜收缩后条码所处的位置,预先算好纵、横向的收缩系数,以便在制版时根据收缩系数进行调整版面。为了便于使用时的正常识读,应注意条形码的印刷墨色的选择。条形码的识读系统,设置扫描器光源一般为波长630~700nm的红光光源,故应考虑墨色的红光效应。扫描器的入射光照射在不同材料和颜色的条码表面,所产生的反射效果也不同。黑墨对于红光可完全吸收,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一般在3%以下,所以,大多数条形码都设计采用黑墨颜色进行印刷。

而白墨对于红光则是完全反射,其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接近于100%,因而,它是最理想的空白用色。基于上述原因,印品上的条形码大多数是直接印在白纸上。但是,有些包装产品,从设计和工艺效果出发,也有选择采用其它颜色进行印刷,这样应注意根据颜色的性质进行搭配。通常对红光反射率高的颜色有黄、橙、红、浅棕色等,而绿、黑、紫和青色等,对红光反射率较低。合理设计条形码印刷颜色,应充分考虑颜色对红光的反射率等因素。透明的薄膜包装物不适宜直接印刷条形码,应先印上白墨或黄色、橙红色作衬底,然后,印上深色的条形码,如黑、深绿、深蓝色等,这样才能便于识读使用。

硬件需求标签打印机两部,管理软件一套,信阳条码扫描器数支。成本估计在一个每天参加人数大约5000人的展览会,成本大约1万元。解决方案许多参加展览的观众,可以说一半以上,都很少想到参加展览会要携带足够的名片参加展览,有时候遇到自己感到兴趣的展位,通常展览厂商都希望观众能够留下名片,但是在没有名片或者名片已经发完了的情况下,往往造成了双方的不便。因此,如果能够有一套很廉价的系统来解决这个问题,让参观者不需要携带名片,而厂家能够立即储存顾客的基本资料到自己的电脑上去,相信这样一来对观众和参加展览的单位都是非常好的解决方案。

名片系统的作业流程:

1.顾客提供资料:由展览主办单位在观众登记处,或者由观众自行到服务处,递交自己的基本资料,可以是身上的少许几张的名片之一,或者自己当场填写资料(这份资料汇总之后将会同时由展览公司保存作为将来散发邀请函使用)。资料将固定成几个栏目:公司名称/姓名/公司电话/公司传真/公司地址/个人EMAIL.

2.输入并打印资料:由展览主办单位工作人员输入电脑,再由电脑连接的条码标签打印机打印出一张带有二维条码的卡片,上面除了打印出以上的文字资料外,并且生成一个包含这些资料的二维条码。

3.参加展览单位配置一个条码扫描器:(限于有配备电脑的参加单位)观众到了各个展位时,厂家只要用扫描器将卡片上的二维条码扫描一次,就将所有顾客资料录入电脑,进入自己电脑的资料库。不但不需要再索取名片,还可以将客户的资料立即运用。

具体做法:

1.我公司免费提供二维扫描枪供展览厂家于展览会中使用

2.由于现在许多参加单位都已经会携带电脑或笔记本电脑参加展览,只要他们有电脑,我们就可以提供一个扫描枪使用,数量暂定为20个。.

3.由展览主办单位添置两台到四台打印机(视参观人数而定)

4.此部分的功能除了能够打印卡片之外,更重要的是收集客户的资料,希望主办单位能够购买使用。

5.由我公司人员给与短期培训6.使用这套系统非常简单,只要具备有打字速度快,能够操作EXCEL或相关处理文件的能力就可以操作,大约只需要2个小时对打印机的操作了解就可以工作。

随着零售业和消费市场的飞速扩大和发展,也促进了中国信阳条码标签业务的增长。因为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用到标签和条码。其实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条码已经在全球零售业得到了小范围的应用,而现如今,条码和自动识别系统和数据采集技术依然在全球范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际上,在全球范围内,每天需要运用到条码扫描的次数已经超过上亿次,其应用范围也涉及到各个领域和行业,其中包括物流、仓储,图书馆,银行,pos收银系统,医疗卫生、零售商品、服装、食品服务以及高科技电子产品等等,而目前仍然会在每天都在一些新增加的项目上持续的用到条码应用领域。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我们有足够的信心相信,条码必定会推动我们去体验更优质的生活并能节省我们宝贵的时间。

比如在物流业,物流中的货物分类,库位的分配,库位的查询,进出库信息,进出库盘点,产品查询等,如果是用人力去做这些事,不仅浪费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还常常伴随着非常大的出错率,给大多数商家乃至整个物流业的自身发展都带来了颇多的困扰,所以可以说,没有条码的物流过程将会是多么的杂乱无章,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而条码技术对物流业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既能精确管理,又功能实用。对于大部分的现代化仓库管理的需求都能满足。操作方便简单,维护亦不需费心,仓库的管理员经过简单的培训都能快速上岗进行操作。而且还能大大减少居高不下的人为出错率。把种类繁琐的工作瞬间化烦为易,查询货物的时候特别方便,不需再耗费很多的人力去翻查种类繁多的出进货单据,只需在电脑上轻轻一扫,所需的货物型号、经销商、进出货日期,经办人等具体详细资料都即可显示出来,并且可以打印出来。而且这部分数据还可以备份,不会因为死机或者电脑中病毒而担心数据的丢失。不失为人性化管理系统。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信阳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人造板;(五)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陶瓷制品;(七)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规定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八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将编码信息书面告知编码分支机构;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销售者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五)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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